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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央广网

发布日期:2019-11-21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对2015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

记者了解到,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奖项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奖四大奖项,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设立的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

《办法》强调,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国内高校。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应为长期在国内高校工作的青年教师。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同时在教书育人或科学普及方面也作出贡献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取得的成果给予优先奖励。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重要科学发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重要技术发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或在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方面作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转化,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2年以上的实施应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青年科学奖授予已经取得突出原创性学术成果、具有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青年学者。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为在校青年教师,在国内高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被提名当年未满40周岁(至11日);长期从事科技创新,并取得了有较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师德风尚;潜心研究工作,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与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