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
    2002-05-15
  • (已废止)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现将《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
    2002-04-16
  • (已废止)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2002-04-02
  • (已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2002-01-04
  • (已废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2001-12-10
  •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你省物价局转来的《关于贫困县“一费制”收费办法执行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整顿农村中小
    2001-11-16
  •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扶贫办,计划单列市教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恢复或建立了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
    2001-09-24
  • (已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2001-08-14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
    2001-07-27
  • (已失效) 教育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 21号)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06-09
  • (已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2001-02-09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系统的基本建设资金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加强管理,避免损失浪费,许多部门和单位都开展
    2000-06-27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七五”以来,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特点,不断探索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渠道
    2000-0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适龄儿
    199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