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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号:教财函〔2008〕19号政策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教育部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 |
发布日期:2008-05-20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海南、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将在试点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开始在全国全面实施,这是中央决定实施的重要民生工程,也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落实省级统筹责任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由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各地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认真落实省级统筹责任。

一要统筹确定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的推进政策。要根据本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城市义务教育规模和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等因素,制订城市义务教育免费的项目、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相关政策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实事求是。

二要统筹落实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各地要及时补足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应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确保学校运转水平不降低并稳步提高。在确定资金分担办法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财力薄弱的地区,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要统筹研究解决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如何平等享受免费政策问题;对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改革、教师合理收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相关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予以解决。

四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现阶段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二、全面总结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城市义务教育虽然总量不大,但情况复杂。与农村相比,城市义务教育具有发展水平较高,但不均衡;学校类型多样,需求多样;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比较突出等明显特点。

近两年来,各地根据城市义务教育的特点,结合实际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就如何解决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一些地方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做到了“补大于免”;一些地方出台政策,保障教师合理收入不降低;一些地方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一些地方强化城乡统筹,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发展;一些地方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学校办学行为。这些好做法和好经验得到了当地人民群众和广大师生的积极拥护,促进了当地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各地要进一步认真梳理和总结,在深入提炼、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全面推行此项改革提供借鉴。

请上海市、浙江省和广东省的深圳市在试点中进一步就如何落实“两为主”政策,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请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和湖南省的长沙市在试点中进一步就如何统筹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落实《义务教育法》“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规定进行研究和探索。

请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和安徽省在试点中进一步就如何妥善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确保学校运转水平不降低进行研究和探索。

请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海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在试点中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城乡义务教育统筹,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差距,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沟通试点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做法,就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选择有代表性的市、区和学校,开展蹲点调研,对试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要通过“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的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情况。

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汇报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状况及免除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情况,争取各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要及时向当地媒体通报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政策意图、进展情况、对一些问题的基本考虑等,引导新闻媒体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为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请就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试点工作撰写专题报告,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我部财务司。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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