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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号:财科教〔2016〕18号政策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教育阶段:|其他|
发布日期:2016-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各级财政、档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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