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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童语同音计划——幼儿普通话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财教〔2021〕156号政策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财政部 教育部教育阶段:| 综合|
发布日期:2021-09-18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童语同音计划——幼儿普通话

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童语同音计划幼儿普通话教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童语同音计划——幼儿普通话教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通过集中培训、送培下乡等多种方式,对新疆、西藏、内蒙古、四川、甘肃、青海、云南等省份的有关民族地区农村(乡村、镇区、镇乡结合地区)幼儿园教师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训,加快推进幼儿学会普通话工作

第三条  项目分批推进,逐步覆盖上述地区农村幼儿园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教育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教育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进行监督评价和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相关省份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幼儿园教师数分配当年培训对象名额,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核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年度预算确定具体项目预算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市(州、地区)和县遴选推荐培训对象,培训对象的遴选推荐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未被现有“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等类似培训计划有效覆盖

(二)名额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推荐,教育部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根据如下遴选标准择优评定

(一)优先考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及在学前教育、师资培训等方面有基础、有经验、有成果的单位

(二)专家团队涵盖语言教学、学前教育、教育培训管理等领域,培训经验丰富、结构合理

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等任务,培训成果突出,社会效益良好

)培训方案在课程师资、培训模式、规范管理和考核评价等方面设计科学合理,符合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实际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使用项目资金时,应当向教育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以及教育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绩效目标和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规划)的责任主体。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教育部要求和幼儿学习国家通用语言的规律,可操作性强。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组织实施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民族地区幼儿普通话教育发展现状上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当年工作需要以及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确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培训费支出培训费标准超过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核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规范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

(一)不得用于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等人员支出,以及与项目实施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

(五)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十七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的培训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并标注或悬挂统一的童语同音计划标志。

第十八条  教育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规模、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每个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与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于次1月底前教育部。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教育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有针对性的选取部分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检查。对于项目支出绩效不突出、管理不规范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完善内控制度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审计、纪检和社会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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