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助学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助学项目包括滋蕙计划、励耕计划和润雨计划。
(一)滋蕙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中西部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二)励耕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困难教师资助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教师。
(三)润雨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遭遇突发紧急事件的学校或相关单位等。
第三条 教育助学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教育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教育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进行监督评价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财政部、教育部委托,负责教育助学项目具体操作,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绩效目标。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组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县级部门)、学校及相关单位实施项目。
第三章 滋蕙计划
第八条 滋蕙计划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四)参加高考、高职单招,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滋蕙计划应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第十一条 滋蕙计划的资助标准为: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高中阶段毕业年级学生人数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后,于每年5月将资金额度分配到有关省级部门,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地域实行倾斜。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各地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以及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资助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县级部门并将“滋蕙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表”(附件1)上报基金会。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各省上报的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7月将资助款拨付相关县级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部门负责本县(区、市)学生的申请审核工作。凡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附件2)。县级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县级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向受资助学生发放资助款。
第十六条 相关县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受资助学生名单报送省级部门,省级部门将学生名单汇总后填写“滋蕙计划学生名单表”(附件3)和“滋蕙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4),于每年10月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基金会。
第四章 励耕计划
第十七条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困难教师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其中特别困难的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可资助2万-5万元。申请资助教师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特别是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
第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根据相关省份教师人数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将资助额度与人数分配到省级部门,省级部门根据所在省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将资助额度和人数分配到县级部门,方案可对重点地域实行倾斜。
第十九条 县级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困难教师的申请工作。凡符合本办法中相关要求的教师均可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教师本人如实填写“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5)。学校收到教师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教师申请材料报县级部门进行评审。县级部门对学校上报的教师材料评审后,必须在所在地区和教师所在学校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异议,县级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部门填写“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名单表”(附件6)和“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表”(附件7),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省级部门复核。
第二十条 省级部门对县级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填写“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名单汇总表”(附件8)和“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汇总表”(附件9),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基金会终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收到相关省级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资助困难教师名单按地区组织终审,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终审结果,并将核定资助金额反馈省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确定最终受资助教师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核拨至县级部门。县级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按核定的资助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受资助教师发放资助款。
第五章 润雨计划
第二十三条 润雨计划的资助对象为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突发紧急事件的学校或相关单位等。在同等困难条件下,润雨计划将优先考虑处于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学校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润雨计划的具体资助范围为:因存在安全隐患,为防止发生灾害性事故,需对消除安全隐患风险予以资助的;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传染性疾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需对相关学校或单位开展师生救助、慰问及心理疏导等工作予以资金补贴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相关学校房屋建筑受损,需要对相关学校或单位予以资助的;因特殊困难需对农村学校完善食堂、厕所、运动场所等附属设施,购置课桌椅、餐厨设备、热水器等教育生活设施设备予以补助的;因农村学校师资不足、教学水平不高,需对采购教育信息化设备予以补助的;因北方地区、高寒山区天气寒冷,需对取暖设施改造予以补助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须对相关学校或单位实施一次性紧急救助的,视当年情况安排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在确定润雨计划资助单位时,应当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项目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校或相关单位,可直接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资助内容、申请资助金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情况紧急时,基金会可直接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落实资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对润雨计划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评审。基金会将与最终评审通过的学校、相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签订资助协议。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资助的学校和相关单位,资助款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由基金会一次或多次直接拨付到学校或相关单位。特殊情况下,可由基金会先行拨款,之后再补签协议。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育助学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
(一)不得用于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实施教育助学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基本建设支出;
(五)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六)不得用于补充地方财政;
(七)不得列为捐赠收入;
(八)不得用于抵扣税费、缴纳罚款等;
(九)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十)不得超标准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拖延支付。
第三十条 基金会和相关县级部门、学校或单位均要对教育助学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滋蕙计划和励耕计划资金应根据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润雨计划资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当年支出。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育助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相关县级部门、学校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市)或学校教育助学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开展和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三十五条 相关县级部门及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项目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资料,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七章 宣传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活动和所有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教育助学项目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基金会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教育助学项目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滋蕙计划、励耕计划、润雨计划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教育助学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相关单位是否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二)相关单位是否将资助款及时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的教师、学生;
(三)相关单位具体操作程序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四)相关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四十条 教育部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有针对性的选取部分项目或地区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检查。对于项目支出绩效不突出、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失真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或地区,核减经费,并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的,改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适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预算直至取消。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要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基金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县级部门、学校、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项目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56号)同时废止。
附:1. 滋蕙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表
2. 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
3. 滋蕙计划学生名单表
4. 滋蕙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5.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申请表
6.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名单表
7.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表
8.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名单汇总表
9.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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