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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教〔2016〕189号政策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教育阶段:义务教育
发布日期:2016-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明办、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指导下地方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包括修缮装备补助、运转补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追踪问效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修缮装备补助:对新立项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利用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用于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专项运转补助;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支持校内志愿辅导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参加专业培训、适当补贴校外辅导员志愿开展辅导。

  第七条 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一)修缮装备每年补助额度不高于2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平均每所每年15万元。其中,装备支出占比不低于70%。

  (二)运转补助的标准为:在校学生1000人(含)以上的,平均每所每年5万元;在校学生1000人以下的,平均每所每年3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中央文明办会同教育部结合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整体规划以及当年项目资金预算规模,于每年4月15日前向财政部提出当年预算申请,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地)新建乡村学校少年宫的个数、按标准测算所需修缮装备经费数,补助各地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按照标准测算所需运转补助数等。

  (二)财政部根据中央文明办会同教育部报来的项目资金预算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补助标准、各地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标准以及当年项目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核定各地年度预算补助额度,会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当年项目预算补助额度确定分配方案。

  修缮装备补助,根据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建设规模、服务学生数量等,在纳入当年新建乡村学校少年宫名单范围内统筹安排。

  运转补助,根据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确定分配方案。

  第九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和当地专员办。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文明办、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和财政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行监管。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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