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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号:国务院令第448号政策层级:行政法规
发布机构:国务院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 | 义务教育 | 高中阶段教育 | 高等教育 |
发布日期:2005-08-20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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