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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文号:教发厅函〔2016〕29号政策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阶段:| 高等教育 |
发布日期:2016-03-24

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各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党组要求,在规范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精神和中央专项巡视整改要求,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各校要完善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建立办公用房使用总台账,实行办公用房统一调配、严格管理。要认真对照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对所属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不得超标准和违规使用办公用房。对核查过程中清理腾退的办公用房不得闲置,应优先用于教学科研,提高房屋使用效率。

二、进一步从严管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各校要切实加强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2014年标准”规定的使用面积标准,即副部级42平方米、正局级30平方米、副局级24平方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实行登记制度,使用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需报我部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管理。“十三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安排直属高校危房重建、解决基本办学条件突出困难、支撑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及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需要。严禁以危房改造、教学科研用房建设等名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搭车新建办公用房,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

四、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用房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各校不得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馆的维修改造。

五、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从严管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各校应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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