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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文号:财办资〔2015〕12号政策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阶段:|其他|
发布日期:2015-02-25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各项工作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新机制,自2015年3月1日起,已经完成信息系统二期部署的中央部门实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项电子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完成信息系统二期部署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发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和产权登记等管理事项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审批、备案的,一律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未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的管理事项,如无特殊情况,财政部一律不予受理。

二、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同时,应当将经过电子化处理的申报文件正文及所有附件随同纸制版一起报送财政部。

三、涉密部门、涉密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仍采取纸质版上报的方式。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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