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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审计的指导意见
文号:审投发〔2009〕68号政策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审计署教育阶段:义务教育
发布日期:2009-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

中小学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胡总书记、温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把学校校舍建成最牢固、最安全、最让人民放心的建筑。国务院已于4月1日召开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按照国务院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对“工程”审计监督的要求,为规范地方审计机关开展对“工程”审计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审计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放在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各级审计机关要参照各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审计工作,从总体上把握工程进度,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审查中小学校舍全面排查中工作是否存在遗漏,“工程”实施后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力争经过连续三年的审计,切实推进“工程”目标的实现,确保校舍安全、稳固,为发展中小学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确定审计主要范围。“工程”覆盖全国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分布现状,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学校,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审计调查形式进行监督。

三、突出审计重点内容。一是审查“工程”各项职责落实情况,实施方案、校舍安全技术标准、建设规范、工程程序的落实情况;二是审查对中小学校舍全面排查鉴定情况,合适鉴定报告真实有效性、档案完整性;三是审查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揭露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款等问题,及时了解反映学校出现新的债务等倾向问题;四是审查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所有项目都要公开招投标,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现象要及时发现并反映,特别关注“工程”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合格、达标;五是针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落实项目经常性审计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今后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审计力量,整合审计资源,并在组织机构、项目经费和人员安排上保证审计任务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向审计署报告本地“工程”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坚持审计分级负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是“工程”的责任主体,各级审计机关要对本机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审计工作负总责,省(市)审计厅(局)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汇总本省(市)审计工作情况。要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加强现场管理,实行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严格审计程序,落实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同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审计署报告。

六、推行审计公告制度。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工程”审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七、加强协调与管理工作。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与下级审计机关的沟通联系,切实掌握基层“工程”审计的开展情况,注意抓住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对进度迟缓的审计机关,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督导。审计署将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检查审计档案、对重要问题进行复查等方式,不定期地抽查各单位的审计质量。根据需要,审计署将在适当时机,组织特派办和各地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为“工程”审计的协调单位,负责对地方审计机关有关工作的联系、指导、信息汇总,以及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审计署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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