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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两基”攻坚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文号:攻坚办函〔2006〕27号政策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国家“两基”攻坚办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 |
发布日期:2006-08-08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基”攻坚办:

  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实施两年来,进展顺利,总体效果良好,为全面完成“两基”攻坚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但近期,在检查各地“寄宿制工程”实施情况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擅自调整国家批复的年度计划(预算)、不严格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质量管理不规范、项目完工后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未验收就投入使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影响到“寄宿制工程”的健康实施,为此,国家“两基”攻坚办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要求,不得擅自调整批复计划

  国办发[2005]44号文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维护“寄宿制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预算)的严肃性。项目变更要实事求是,有合理原因并经充分论证;要坚决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建设内容,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现象发生。

  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的,必须由县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请示,经省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核复后方可调整。调整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立足长远、统筹规划的原则。要有利于当地义务教育的统筹发展,方便适龄人口尤其是低龄儿童和少年入学,保证如期实现并长期巩固“两基”目标。偏远地区的调整,要避免学校或教学点撤销后出现原有资产闲置、学生因路途遥远或寄宿费用增高等原因辍学的现象。要努力降低学生就学成本,逐步加大资助力度,解决好寄宿学生生活问题。已经调整的项目,必须确保质量和效益并按程序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否则,国家“两基”攻坚办将予以通报。

  二、切实落实各项建设制度,狠抓工程质量

  各工程项目要严格坚持“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建设原则,认真落实新建和改扩建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的质量要求,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工程建设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将质量责任明确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规范履行签批手续,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规定签字盖章。

  新建学校应尽早明确法人代表并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三、及时组织专项审计和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及时交付使用

  所有“寄宿制工程”项目一经建设完成,必须立即组织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竣工验收。当地政府没有能力组织的,可报请上一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承担此项责任。各级“两基”攻坚办要做好协调与督促工作,确保不因人手不够、推诿扯皮等人为因素贻误工作,必要时可争取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今后,凡未经结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要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项目审计包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和工程审计,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竣工验收由县级“两基”攻坚办牵头,县教育局或项目学校(项目法人)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城建、消防等部门(单位)联合进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两基”攻坚办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和人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验收合格的土建项目,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要联合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竣工备案证。

  四、严格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遵守《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各种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挪用、挤占和浪费专项资金的行为。因调减建设规模等原因而结余的中央专项资金,不准挪用,要正式报请当地省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待明确批复后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改善本项目学校办学条件。同时,各地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工作,落实好厕所、围墙、操场等配套工程的建设资金,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国家三部委和国家“两基”攻坚办今年下半年和明年还将组织专项检查,一旦发现仍有不按批准要求实施项目计划(预算),弄虚作假,以及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将视情况缓拨、减拨或停拨中央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家“两基”攻坚办

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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