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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办法》的通知
文号:教党〔2014〕36号政策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教育部党组教育阶段:|其他|
发布日期:2014-10-27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部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现将《教育部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4年10月14日

教育部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2]10号)等规定,结合教育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领导、指导下开展。直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接受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 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分管或直接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 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按领导班子副职配备,一般由党组(党委)副书记同时担任,协助党组(党委)书记做好党的工作和纪委工作,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人数较多或情况特殊的单位经批准,可以设专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设立党总支、党支部的,要设立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书记、纪检委员。其中副书记一般由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纪检委员一般由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副书记、纪检委员要把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主要工作之一抓紧抓实,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行政办公会议。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纪检组长和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的提名、考察,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程序、党内有关任免规定和现行干部管理办法办理。其中,司局级干部的提名、考察,由人事司牵头负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配合。

第七条 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纪检委员由所在单位按照分工确定,需征得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同意。

第八条 规模较大、人员较多、资金流量大或受委托承担重要审批职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设立纪检监察工作机构,编制在本单位总编制内调剂。

第九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认真选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根据其履职情况,提出组织调整处理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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