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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认真落实《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保障办〔2006〕9号政策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 |
发布日期:2006-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办:

今年10月,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其中《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将当地出台的、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项目纳入绩效工资核定范围。

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合理收入,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要求,也是落实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不巩固,新机制的其他各项工作就得不到落实;教师合理收入不保障,教师队伍就不稳定,农村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就得不到保证。2006年西部和中部试点地区的改革实践表明,新机制的实施在总体上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也凸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其中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补贴的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因教师收入减少而不稳定的现象。明年新机制将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面推开,遇到的类似问题会更尖锐、更突出。

各地保障办要高度重视保障教师合理收入问题,抓住这次中小学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认真贯彻落实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地协调当地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做好工资改革方案,做好中小学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确保当地出台的、教职工应享受的津补贴项目纳入绩效工资核定范围。二是按照新机制的总体要求,将教师合理收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三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津补贴清理工作,对学校自行确定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坚决禁止向学生收费、举债和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两免一补”专项经费发放教师津补贴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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