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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中所属事业单位的确认
来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1-06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九、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中的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其所属关系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认:

1.存在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确认所属关系。

2.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