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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
来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1-06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4号准则)规定,单位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一)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识别。

4号准则中所指的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项目以科技成果创造和运用为目的,预期形成至少一项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2.该项目的研发活动起点可以明确。例如,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二)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范围及会计处理。

4号准则中所指的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包括从事研究开发及其辅助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研发活动领用的库存物品,研发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为研发活动支付的其他各类费用等。其中,计提的薪酬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研发活动支付的其他各类费用包括业务费、劳务费、水电气暖费用等。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应当先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归集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财政拨款收入”、“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提费用”等科目。“研发支出”科目下归集的各项研发支出后续按4号准则相关规定转入当期费用或无形资产。

不属于4号准则所指的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三)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

根据4号准则规定,单位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当单位自行研究开发项目预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认定该自行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

1.单位预期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单位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单位预期该无形资产能够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该无形资产自身或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者该无形资产在内部使用具有有用性。

4.单位具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情况下,单位可以将样品样机试制成功、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等作为自行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的标志,但该时点不满足上述进入开发阶段5个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