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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
来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1-06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3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5号准则)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一)估计价值的确定。

3号准则、5号准则中的估计价值,是指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职工薪酬等。估计价值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确定。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单位应当先按照估计价值将单项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对于一项在建工程涉及多项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单位应当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

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

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各项费用归集表或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材料作为原始凭证。

单位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估计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金额。

(二)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的会计处理。

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暂估价值时,应当将实际成本与暂估价值的差额计入净资产,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或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根据3号准则、5号准则,单位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无需计提折旧的除外),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单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后,应当以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实际成本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规定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单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应当参照上述(一)、(二)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