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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债券的会计处理
来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3号

发布日期:2022-01-06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以下简称8号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属于政府举借的债务。有关政府债券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处理。

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8号准则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政府债券进行会计处理。

(二)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单位的会计处理。

1.单位实际从同级财政取得政府债券资金的,应当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需对政府债券资金单独反映的,应当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例如,取得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应当根据地方政府债券类别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

2.同级财政以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单位原有负债的,单位应当借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单位需要向同级财政上缴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的,取得专项收入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单位应当对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上缴的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进行辅助核算或备查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