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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来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发布日期:2022-01-06

(一)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规定,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通常情况下,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下同)都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以下会计主体也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2.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3.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三)以下会计主体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

2.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3.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会计主体,如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和土地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基金)会计主体。

4.挂靠部门(单位)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组织以及非法人性质的学术团体、研究会等。

单位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核算及合并问题,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