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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往来科目和收入、费用科目明细信息的披露
来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

发布日期:2022-01-06

单位在按照债务人(债权人)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进行明细核算的基础上,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债务人(债权人)分类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进行披露。债务人(债权人)类别主要分为本部门内部单位(指纳入单位所属部门财务报告合并范围的单位,下同)、本部门以外同级政府单位、本部门以外非同级政府单位和其他单位。

单位在按照收入来源(支付对象)对有关收入科目(费用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基础上,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收入来源(支付对象)分类对有关收入(费用)进行披露。收入来源(支付对象)主要分为本部门内部单位、本部门以外同级政府单位、本部门以外非同级政府单位和其他单位。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财务报表附注所列格式分类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有关收入和费用进行具体披露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单位对重要性的判断,应当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并考虑满足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信息需要,即相关合并主体能够基于单位所披露的信息,抵销合并主体与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