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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会计科目适用问题
来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

发布日期:2022-01-06

单位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取得相关收入的,对于尚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余额,应当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