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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性住房”科目的核算范围
来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

发布日期:2022-01-06

《政府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此处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全部或部分产权份额、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