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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类应用案例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发布日期:2022-10-28

一、案例材料

某省甲高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 3 月发生增值税相关业务如下:

(1)3 月 7 日,因与乙软件公司合作开发 A 教学软件项目,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按照项目进度确认的支持资金 530 000 元;当日向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30 000 元。

(2)3 月 10 日,以基本户通过网银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 45 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3 150 元、教育费附加 1 350元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900 元。

(3)3 月 16 日,因与丙煤炭企业共同研究“双碳”项目 B 课题,收到丙企业支付的按照课题完成进度确认的支持资金 318 000 元;当日向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3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18 000 元。

(4)3 月 21 日,购买 C 管理软件,当日安装完毕,收到丁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 6 000 元;当日已办理报销手续并支付款项。

(5)3 月 25 日,商学院两位教师报销差旅费:因参加在北京举办的校企合作 X 项目研讨会,发生会议费 5 300 元和住宿费 1 060 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往返高铁车票费共计 872 元,当日用单位自有资金通过网银转账报销上述费用。两位教师无个人借款。

(6)3 月 31 日,计算确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甲高校 3 月初无留抵税额,本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上传认证可以抵扣,不考虑其他税费。

二、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案例分析。

本例中,甲高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政府会计 准则第 8 号——负债》第二十一条关于应交税费的规定,《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关于应交增值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对甲高校发生的上述涉及税费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业务 1 和 3 为收到项目资金提供相关服务,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情形,按照项目进度确认当期收入。

业务 2 为缴纳税费,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缴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和“2102 其他应交税费”实际缴纳税费情形。

业务 4 和 5 为购进资产与服务,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资产或服务情形,该业务中高铁车票进项税额计算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中六(一)3 的规定。

业务 6 为月末税费的确认,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和“2102 其他应交税费”发生应交税费情形。

(二)账务处理。

甲高校在 3 月份对于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3 月 7 日,收到乙公司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530 000

贷:事业收入 500 000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预算会计:

30 000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30 000

贷:事业预算收入

530 000


2.3 月 10 日,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时: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45 000

其他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1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 350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900

贷:银行存款

 

50 4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50 4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0 400

3.3 月 16 日,收到丙煤炭企业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318 000

贷:事业收入

300 000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18 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318 000

贷:事业预算收入

318 000

4.3 月 21 日,向丁供应商支付购买软件款时: 

财务会计:


借:无形资产 100 000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6 000

贷:银行存款 106 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106 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06 000

5.3 月 25 日,给商学院两位教师报销差旅费时:

(1)各项费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

会议费:[5300/(1+6)]*6=30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上已标明;

住宿费:[1060/(1+6)]*6=6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上已标明;

火车票:[872/(1+9)]*9=72(元),根据火车票票面金额计算确定。

(2)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6 800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432

贷:银行存款

 

7 232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7 232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7 232


6.3 月 31 日,计算确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时:

(1) 计算有关税费金额:

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0 000+18 000-6 000-432=41 568(元)

本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1 568*7=2 909.76(元) 本月应交的教育费附加=41 568*3=1 247.04(元)

本月应交的地方教育费附加=41 568*2=831.36(元)

(2) 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转出: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41 568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41 568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 确认本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4 988.16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 909.76

——应交教育费附加 1 247.04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831.36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