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8
一、案例材料
2022 年 3 月,甲高校将 A 团队完成的“一种**床干洗选煤设备”发明专利,转让至乙公司,双方合同约定转让费为150 万元,并签订了合同。甲高校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到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2022 年3 月双方到专利局办理了专利权归属变更手续,甲高校收到乙公司银行汇款 150 万元,并按约定向乙公司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假定转让过程中未发生其他费用。
截止 2022 年 3 月,甲高校转让的“一种**床干洗选煤设备”专利基本情况如下:
二、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案例分析。
该案例科技成果采用转让方式转化,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大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做应缴款项处理,将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甲高校应将本次转让所获得的款项确认为当期收入。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相关规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 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账务处理。
1. 甲高校收到乙公司 150 万元款项时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150 万元
贷:其他收入 150 万元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50 万元
贷:其他预算收入 150 万元
2. 甲高校将转让的“一种**床干洗选煤设备”专利无形资产核销时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535 元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535 元
贷:无形资产 1070 元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