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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是否应当全部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二批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发布日期:2022-11-15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不能形成资产的基建投资支出。因此,基建项目发生的上述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资产价值;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