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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并使用一体化系统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如下:单位填报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预设校验规则,进行事中校验;通过后,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至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完成资金支付,按日与人民银清算;支付后通过系统将凭证发送至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依据。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发布日期:2021-09-27

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单位可以对财政拨款收入按照支付资金的账户进行明细或辅助核算。

年末,保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地区,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情况,按照本年度相应预算指标数与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地区,单位年末不进行上述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