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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应用案例——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会计处理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3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发布日期:2023-07-27

一、案例材料

甲单位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2021 年甲单位实现有关收入为 12 125 851.28 元。甲单位按照上述收入的 3%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研发和后续推广。2021 年末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363 775.54 元。2022 年甲单位通过遴选,确定使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150 000元资助自主创新项目“A 吸附剂的制备及性能研究”。当年项目发生业务如下:

1.10 月 15 日,购买研发用材料 66 986 元;

2.11 月 27 日,支付非标件加工费 50 000 元;

3.12 月 11 日,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过滤器一台,价款为25 000 元;

4.12 月 16 日,支付测试费 8 014 元。

本案例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6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较少的单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甲单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确定按照收入的 3%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研发和后续推广。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3101 专用基金”科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用的,一般按照预算会计下基于预算收入计算提取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根据规定,使用从收入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财务会计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金额,财务会计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基金使用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三、账务处理

甲单位提取和使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2021 年末甲单位从收入 12 125 851.28 元中提取 3%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363 775.54 元。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363 775.54

贷: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363 775.54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2.10 月 15 日,支付研发用材料费 66 986 元。

财务会计:

借: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66 986

贷:银行存款 66 986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66 986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66 986

3.11 月 27 日,支付非标件加工费 50 000 元。

财务会计:

借: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50 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0 000

4.12 月 11 日,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过滤器一台,价款为25 000 元。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 25 000

贷:银行存款 25 000

借: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25 000

贷:累计盈余 25 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25 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5 000

5.12 月 16 日,支付测试费 8 014 元。

财务会计:

借: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8 014

贷:银行存款 8 014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8 014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8 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