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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
来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

发布日期:2023-10-31

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同时,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原相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

1.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所属资产类别分别转入“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2.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设备”明细科目;

3.原“图书、档案”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图书和档案”明细科目;

4.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家具、用具、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5.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动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