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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的会计处理
来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

发布日期:2023-10-31

单位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调整以前年度应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的,对属于单位缴费的部分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退回以前年度缴费的情况。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或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补收以前年度缴费的情况。

在确定补缴金额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在实际补缴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退回以前年度缴费,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收缴的情况。

单位在收到全额退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单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缴费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缴费金额小于退费金额的。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或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结算缴费金额大于退费金额的。

在确定缴纳金额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结算缴费金额大于退费金额的差额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在实际缴纳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差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此外,单位对属于个人缴费的部分,收到退回的以前年度缴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确定应补缴以前年度缴费金额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