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3-25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29号)、《<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应用指南》(财会〔2023〕19号)和本解释“关于新机制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会计处理”等规定,单位应当对净资产变动表作出以下调整:
1.删除“PPP项目净资产”项目。
2.在“(六)权益法调整”项目后增加“(七)会计政策变更”项目,反映单位本年除以前年度盈余调整以外,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
3.在“(七)会计政策变更”项目后增加“(八)其他”项目,反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除本年盈余、无偿调拨净资产、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提取或设置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以外的对净资产的影响。包括划转撤并调整,以考古发掘方式取得文物资源,使用计提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情况对净资产的影响。
4.删除“上年数”栏。净资产变动表的格式参见附录。单位应当在附注中对净资产变动表重要项目作进一步披露,包括以前年度盈余调整事项的说明、专用基金的类别、3“(八)其他”项目的构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