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 题  >  资产管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管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3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工作实际,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资产处置事项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将《办法》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发生下列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报国管局审批”中第三款“……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修改为“……单价或批量价值1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请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等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